序号 | 强条 编号 | 强条具体内容 |
一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 ||
1 | 3.4.3 |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
2 | 6.2.3 |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
3 | 6.3.3 |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图 6.3.3)。
图 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
4 | 6.3.5 |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
5 | 6.4.4 |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 4m。 |
6 | 6.6.3 |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 6666....6.3) 图 6.6.3 高度 24m 以下剪刀撑布置 |
7 | 6.6.5 |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
8 | 7.4.2 |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
9 | 7.4.5 |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
10 | 8.1.4 |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
11 | 9.0.1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 强条 编号 | 强条具体内容 |
一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 ||
12 | 9.0.4 | 钢管上严禁打孔。 |
13 | 9.0.5 |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
14 | 9.0.7 |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
15 | 9.0.13 |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
16 | 9.0.14 |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
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 ||
1 | 5.1.6 |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
2 | 6.1.9 |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 强条 编号 | 强条具体内容 |
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 ||
3 | 6.2.4 |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6.2.4-3)。
图6.2.4-1 剪刀撑布置图(一) |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
序号 | 强条 编号 | 强条具体内容 |
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 ||
3 | 6.2.4 |
图6.2.4-2 剪刀撑布置图(二)
图6.2.4-3 剪刀撑布置图(三)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